資產管理公司介紹
一、 何謂資產管理公司?∕078
二、 如何購買資產管理公司的不動產?∕081
一、何謂資產管理公司?
從民國86年起,由於投資環境、景氣下滑等多項因素影響,許多財團陸續爆發財務危機,金融環境也起了相當大的波動,
銀行逾放比不斷上升。政府單位為解決日益惡化的銀行呆帳問題,避免發生像日本金融機構因體質不良引發的金融危機,一方面督促各銀行打消呆帳外;另一方面於
民國89年12月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其中明定銀行可以將其不良債權售於資產管理公司,加速清理銀行的不良債權,以求健全經營結構、經營體質,這就是
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的由來。
金融六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
台灣在七十八年之前,由於政府對金融機構採行保護之政策,在其金融機構之設立、利率訂定、營業項目等均有很多限制。之後政府受到國內外要求開放金融機構的巨大壓力,逐步採行開放政策後,國內新銀行紛紛設立。
自
從七十八年至九十年間,本國銀行之家數已成長到53家,這期間由於國內泡沫經濟之產生,各銀行彼此間過度競爭影響所及,造成不良的放款倍增;此外再加上國
際間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問題,在八十七年起,許多財團也陸續傳出財務危機、經濟逐漸蕭條、失業人口增加、造成銀行逾放問題十分嚴重。
經由債權銀行聲
請拍賣的案件,在全國法院各民事執行處堆積如山。經統計至九十一年三月,金融機構總體逾放比高達8.78%,總體逾放金額更高達新台幣一兆四千三十三億
元,問題十分嚴重;政府為有效解決此一嚴重金融問題,在九十年通過「金融六法」暨「金融機構合併法」並積極的督促各銀行加速打消呆帳、降低不良債權,輔導
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價購銀行之不良債權;經此努力下,至九十三年一月金融機構總體逾放比已降至5%,總體逾放金額也降低快一半,只剩餘八千零四十五億左右,
顯示「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通過及金融控股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對於目前金融市場之環境正常化具有積極之效用。
公正第三人之拍賣金拍屋
在
「金融機構合併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
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如台灣金服,簡稱TFASC)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所得價款清償應收帳
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可適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這也是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法源依據,建
立法院以外另一個不動產拍賣機制。
第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聯
政府為加速降低各銀行過高之逾放比,在銀行公會協助之下,由三十家銀行及三家票券公司共同投資,於90年5月22日正式成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TAMCO),正式加入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行列。
此
後不僅國內資產管理公司陸續成立,連國外知名的資產管理公司也相繼來台,加入價購國內各銀行不良債權的行列,例如美林集團、奇異資融、摩根史坦利、澤普
世、雷曼兄弟、所羅門美邦、德意志銀行、龍昇星、柯羅尼、日本新生銀行等都已陸續進駐台灣設點經營,以標購或價購之方式取得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
二、如何購買資產管理公司的不動產?
由於將來資產管理公司所釋出的拍賣案件量極大,經其向銀行所價購的不良債權大約只有總債權的20%~25%之間,因此若有意購買資產管理公司旗下之不良債權者,可透過以下之途徑:
直接與資產管理公司接洽
債務人或一般民眾如對AMC的物件有興趣,可直接與AMC聯絡。一般作法是AMC會與債務人溝通,在債務人同意下,先把該不動產出讓給第三者後,再由AMC將抵押之不動產買售予買方。
公開競價拍賣
日後AMC可能會採取將各銀行取得之不良債權,委託各大不動產拍賣公司、顧問公司或台灣金服公司進行拍賣。
委託台灣金服公司進行拍賣
台
灣金服公司是為國內第一家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拍賣公司」。首次的公開拍賣會,是由台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服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1日起試辦進行部分案
件之拍賣。由此項不良債權的處理方式,再加上AMC本身所提供之案件,欲購屋者可由參加台灣金服公司拍賣會中,輕易地購買到AMC所提供之不動產物件。
編著: 由富門企業集團法拍 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