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

請問進入法拍程序已點交的房屋產權是屬於誰的?


答:

1.屬於債務人。

2.雖然已經進入法拍程序,且屬於點交的房屋,但於該

法拍屋為拍定前,其產權是屬於債務人。

3.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

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

同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

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依其規定指出,不動產物權之變動原因,如係由法律

行為者,非經登記,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不以不動產

是否交付為發生要件。

又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

有絕對效力。」

所以,不動產取得所有權之時點,以經由地政機關完

成登記時為準,如此才符合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精

神。

另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七

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範圍,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

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倘非更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

56年臺上第 1898 號判例參照)

由此可知,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是以登記為生效要

件,未經登記(一般案件)或未經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

(法拍案件),其所有權仍屬債務人(法拍案件)所有。


二.問:

進入法拍程序已點交的房屋可否出租?


答:

1.可出租,但要告知承租人已進入法拍程序。

2.而點交的時點則以查封時為準,即如果查封時為自住

點交之情形,並不因債務人日後縱有將房屋出租於第

三人,此法拍案件其點交與否,仍是以查封時為準,

執行法院仍予點交。

3.亦不因債務人日後有出租,及其他日後是否有第三人

占用等情形,而會有所改變。

三.問:

出租的法拍屋承租者若拒絕支付房租是否該負法律責

任(未告知房屋已被法拍之情況下)?

答:

1.要告知承租人已進入法拍程序,否則經拍定後,承租

人可對出租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權利。

2.因未拍定前,即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法拍案件),其

所有權仍屬債務人所有。

出租的法拍屋承租人有給付租金給出租人的義務,若

承租人拒絕支付房租,出租人則有對承租人要求給付

租金之權利。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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