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需繳納尾款?∕073
得標後,何時繳納扣除保證金後之尾款呢?∕073
何時取得產權相關文件?∕075
地方法院證明書∕075
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075
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函∕075
何時需繳納尾款?
投標人於得標後,該何時繳納扣除保證金後之尾款呢?
依據拍賣公告事項上記載,「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而得標後七日內,究竟是得標日起算,還是在得標日之翌日起算呢?
依
法院書記官所抄錄的拍賣不動產筆錄記載為「得標人應依拍賣公告規定,自翌日起七日內來院一次繳清」,而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
日。」又如繳納的最後一日為例假日時,則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例如三月一日得標,最晚可在三月八日繳納價金,共八天,如最後一日(即三月八日)為星期日時,可順延一日繳
納,(即三月九日),共九天。
但實務上得標人可以在得標當天或繳款日前盡速將價金繳納,法院的相關文件得標人也會較快收到;否則等到得標後的第七
天才去繳納,後續的過戶手續、點交狀的聲請,則因收到權利移轉證明書的時間可能會因得標後的末日才去繳納,收到法院文件的日期通常就會較晚,所以在於送
件、過戶完成的時間也會跟著慢些;因此得標人宜盡快繳納尾款,在後續處理的各項程序與效率上就會比較快速。
何時取得產權相關文件?
法院在得標人繳納尾款後,實務上通常在三個星期內會收到由法院掛號寄出的三項證明書,此三項證明文件為:?地方法院證明書
地方法院證明書會記載,由得標人某某人買受,債務人不動產之一切權利書狀,依法公告宣示無效;得標人在未至地政機關過戶完成前,如須應用權利書狀時,得以該地方法院證明書代替等字句。
?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會記載,由得標人某某人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收受該證書後三十日內,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函
囑託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函上會記載,由得標人買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院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等字句。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它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得標人於繳足價金後,何時才能收到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等相關證明,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六項(一)(二)款規定: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並以繳足價金後,應於五日內按拍定人或承受人之名義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優先承買者亦同。
(二)不動產由外國人拍定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於權利移轉證書發給後,應即通知該管市縣政府。
依最高法院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十二日77年臺上字第 295
號裁判要旨:「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強
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因此,被上訴人於繳足價金後,依法聲請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純屬權利之行使,無故意或過失不法可言。難謂
被上訴人聲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構成侵權行為。況上訴人有無優先承購權為私權爭執,在上訴人依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其有優先承購權以前,更難認被上訴人為明知
而有故意,執行法院縱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優先承購權聲明異議程序中(包括抗告、再抗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按諸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無不合。
依最高法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抗字第 606 裁判要旨:「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應以拍定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始得謂為終結。」
編著: 由富門企業集團法拍 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