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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常用名詞解釋

 

一、 不動產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包括其房屋內部的水電管線等附著部分。

 

二、 公設比房屋建築之公共設施佔全部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公設比越大者其開放活動空間越大,自己室內空間面積則越小。需注意有時停車空間併入公設空間的情形(常見)。

 

三、 畸零地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其規定可參考各地都市計畫課公布之容積率標準。

* 容積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如台中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

* 建蔽率: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如台中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

 

四、 農業區
一、 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份,並在該農業區擁有農地或農場。(二)農舍高度不過四層【十四公尺,一層約3.5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十分之一。
二、 農業用地任何自然人均可購買(農業發展條例89.1.26.修正公布
三、 農業用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即2500x0.3025=756.25坪) 不得分割。

四、 農業用地供作農業使用,移轉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各種建築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 大致屬於早期都市計畫外地區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現在許多鄉下地區路邊房舍或群居住宅。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故最高大約是四層樓。
(二)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外鄉村區人口二百人以上,範圍也較甲種建築用地多,其建蔽率與容積率跟甲種建築用地相同。
(三)丙種建築用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與風景區內土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故最高約為三層樓

* 老丙建:指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發佈之山坡地保育條例至民國七十二年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發佈期間在山坡地上之建物即屬於老丙建。
另民國七十二年發佈之辦法至民國七十六年發佈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者,仍可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主要為政府過去核准之合法工廠在都市計畫外之工業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三百,故最高約為四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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